《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根据该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因此,债权人在时,可以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另一方面,未签名的一方出庭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查清案件事实,认定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如果认定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就应当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添加小家具的行为,对另一方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名字,此房产在法律上讲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有特殊情况下的财产为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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