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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申诉决定申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王** 广东-中山 国家赔偿咨询 2020.09.14 12:22:44 428人阅读

国家赔偿申诉决定申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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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国家赔偿的申诉期是永久的。而且在当事人递交国家赔偿申诉书时,当地必须7日内进行受理。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2020-09-14 12:24: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假期当然是算在内的。
2、但是,如果最后一天是在国庆期间,则可以延长到国庆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如果判决书是9月18号收到,按15天上诉期计算,到期日是10月3日。这就可以延长到10月8日为最后一天,即10月8日上诉不算超期。
3、《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这又分三种情况。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2,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
(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由外国向我国请求。
(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那么,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我是不太清楚,应该是是适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但是没有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期限、安全或公共秩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但存在互惠关系、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这又分三种情况。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行,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1,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行力的。
2,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按照互惠原则,由外国向我国提出请求:
(1)承认和执行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条约的国家的判决;
(5)我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由外国向我国请求。
(2)如果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有互惠关系。那么,民事诉讼法第219条关于申请期限的规定是否适用我是不太清楚,应该是是适用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一是,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申请执行的期限,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
(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一公约。
(3)败诉一方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因而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人民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外国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或者我国已经承认了第三国对于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判决经审查后如无上述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判决按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或者在没有诉讼能力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判决在我国强制执行有损于我国主权。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有三种,但是没有规定申请承认外国判决的期限、安全或公共秩序、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一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申请或请求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但存在互惠关系、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这些规定,我国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判决不予承认和执行,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作出判决的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作出的。(2)根据作出判决的所在国的法律这样就出现了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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