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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田* 湖南-湘西 其他咨询 2020.09.12 18:20:09 417人阅读

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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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对于处理房屋面积纠纷的原则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六条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房屋面积误差比临界绝对值是3%;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司法机关提出救济请求;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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