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纠纷诉讼费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但是原告预交不代表离婚纠纷诉讼费最终由原告承担。一般来说,案件的诉讼费用是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对于离婚诉讼案件来讲,如果是判决不准离婚的,那很明显,原告是败诉方,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但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无法分辨出哪一方是胜诉方哪一方是败诉方,也就没办法根据一般规定分辨诉讼费最终由哪一方承担,也正是基于此,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主要根据双方所得财产比例来定诉讼费的分担比例,当然,也会考虑过错情况,是否是协商处理情况等其他因素。解调结案的,诉讼费用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何承担。不过因为离婚案件的诉讼费很少,很容易协商或者裁决解决。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按照我国司法鉴定规则的规定,经过鉴定,属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医疗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谁提出做司法鉴定的谁应当预先缴纳鉴定费用,如果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则比例的鉴定费用,将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属的预缴费用。如果经过鉴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的,谁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谁负责承担鉴定费用。如果是医疗机构提出的申请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由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请的,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如果是在诉讼中,法庭申请委托的,通常是双方当事人各预交一半。
2、鉴定费用的减免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3、收费标准的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
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您好,关于借贷纠纷的收款收据应有谁承担举证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贷纠纷的收款收据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案例】
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5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最后以原告自行委托外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未经人民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不符合最高人民的《人民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符合证据三性特征,认定其证据效力。
【分歧】
对本案的收款收据是否为原告所写应由谁来继续举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对该收据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应由原告继续举证该证据的证明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5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该证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则该证据的证明力还应由提供证据方即被告来承担。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被告为证明其另外偿还了原告9000元借款,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该收据进行了否认,此时被告是否完成了举证责任,关键是该收据是否具有了证明力。该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收据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即形式上的证明力;二是收据表达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实质上的证明力。本案原告否认收据为其所写,仅在形式上否认了其证明力,造成该收据是由原告出具的还是伪造的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证据来源不明确,而证据来源属于证据三性之
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故本案应由被告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证据的证明力,而不应由原告对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对该收据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否认,则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当然,原告自行申请委托鉴定及自行委托鉴定也未尝不可,但本案不能分配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根据负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不能说明理由而举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证据,可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举出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作者:林丽宁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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