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视为犯罪。
三、””男性是否构成罪刑法对于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并且完成”行为”,并不构成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不能的情况下,以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是近几年来刑法理论争议激烈的问题。我们认为,在现阶段与现行刑法之下,承认所谓婚内还为时尚早。
1.丈夫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无疑不具有正当性,我国刑法也并未明确排除夫妻之间的问题,但是,鉴于包办婚姻以及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至今还在一些地区严重存在,以致丈夫不顾妻子的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的现象还较多,如果一概以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情况。
2.将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的行为认定为罪,不失为限制处罚范围的一种办法,但仍然缺乏合理根据。因为离婚诉讼期间仍然存在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与非离婚诉讼期间的婚姻性质完全相同。对离婚诉讼期间的重婚行为认定为重婚罪的司法实践,也表明了这一点。
3.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因此,如果承认所谓婚内,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4.少数涉及虐待、伤害,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按虐待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必以罪论处。
至于教唆、帮助他人妻子的,理当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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