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
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废品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货物,所以应该缴纳增值税,由于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所以应该作“其他业务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比较常用的回避增值税的手段,企业应该及时补缴增值税,避免更大的涉税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
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废品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货物,所以应该缴纳增值税,由于不是企业的主营业务,所以应该作“其他业务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比较常用的回避增值税的手段,企业应该及时补缴增值税,避免更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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