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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与女方订完婚后,男方要求同居,不久又因男方要求退婚,男方家人向女方索要见面礼钱,是否合理

王** 广东-中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20.08.31 19:10:55 428人阅读

男方与女方订完婚后,男方要求同居,不久又因男方要求退婚,男方家人向女方索要见面礼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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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见面礼的归属,有两种观点,一种说该见面礼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进行分割。另一种是,该见面礼是父母在特殊时间的特殊意愿,是赠送给个人的,应该属于个人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应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如果该见面礼为彩礼的一部分,价值较大,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则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赠与时间在婚礼上,作为见面礼赠予的,有其特殊的意义,可以判断为赠与个人所有。其次,赠与的物品若为专用的生活用品,也属于一方的财产。但该见面礼价值巨大,且作为彩礼一部分,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律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一样。见面礼是第一次见面时给对方的礼物,而彩礼是男方娶亲时给女方的。
一、见面礼的含义
1、见面礼指初次见面时馈送的礼品或指见面时的礼节。小辈初见长辈,应向长辈行礼,长辈应给小辈一些礼品或钱币,谓“见面礼”。
2、当男方带女方第一次进家门的时候,男方父母则需要为新来的(儿媳)准备一份见面礼,可以是一枚戒指、镯子或者项链,就是一些有纪念意义的礼品。但是在当下,一般都是包一个红包,里面具体装多少钱可以根据家庭条件,抑或是您的心情来定,但多半以吉利数字为准,且为双数,毕竟好事成双嘛,像66
6、88
8、1200、10001等都是不错的参考。
3、当男方第一次亲自去女方拜访时,也的带上一些见面礼。诸如一些保健品、茶叶、烟酒等,在这送礼期间,你可以根据老丈人、老丈母的喜好来,具体送什么,可以提前资讯你未来的另一半。
4、还有一种就是双方亲家第一次见面,都需要带上一份见面礼,这样才显得隆重、有诚意。
二、彩礼的含义传统意义上的“结婚彩礼钱”,指新郎一方购买婚房,家具,婚后生活用品,以及各种婚礼仪式花费的钱财。新中国成立后,提倡“结婚不讲财”,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结婚彩礼钱”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成“淡化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您好,关于彩礼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彩礼返还的条件《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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