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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吗?依据是什么?曾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

罗** 广东-佛山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31 19:08:43 387人阅读

刑事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吗?依据是什么?曾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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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可以,《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解析:
辩护人当然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2-05-25 10:2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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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当然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020-08-31 19:10:43 回复

辩护人当然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人当然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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