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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和附随义务以是否可独立诉讼为标准

张** 陕西-渭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31 05:11:08 475人阅读

从给付和附随义务以是否可独立诉讼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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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从给付和附随义务以是否可独立诉讼为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给付义务,指不是合同所必备、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利益且能够成为诉权标的义务。如甲卖车给乙,需供行车执照或保险合同等。从给付义务的功能在于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对从给付义务,当事人依其债权而享有请求力与执行力。而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如上述甲卖车给乙,告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为附随义务。两者的区别以能否单独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够以的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2020-08-31 05:12:08 回复

附随义务,作为民法理论的新兴内容,尽管学者们对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达成的基本共识是:附随义务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这表明附随义务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为前提,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其内容也并非自合同关系之始就已确定,而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合同关系的进展逐步得以确立的。
附随义务在我国lt;合同法gt;中应严格定义为狭义的概念.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一是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二是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利益.违反附随义务与违反给付义务一样产生违约责任.附随义务的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和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其他义务.经济法扩展了附随义务,使其作用更为凸现,实现了追求实质正义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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