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 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其中,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界定见该细则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确定)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 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 偿安置。 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 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 屋承租人为准。
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这应当包括:
(1)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货币补偿金额;
(3)补偿安置方式;
(4)搬迁期限;
(5)当事人需要约人的其他事项。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包括安置房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等事项。
就我国如何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而言, 拆迁协议书一般情况下应使用省、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其内 容主要包括: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 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当事人认为应当订立的其他条款。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当事人必须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除上述主要内容外,协议一般还应包括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应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主要应载明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需要强调的是,在拆迁租赁房屋时,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具体操作中,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上述内容,同时规定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统计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依照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与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以上就是如何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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