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就应予立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截留、挪用财政(或国家建设)资金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或国家建设)资金行为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理。
我来说一说,套取国家项目资金,实际上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法律层面上,尚无任何一部法律条款规定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是犯罪的,只有一些部门规章作出了规定,而现在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现象十分普遍,据国家审计署统计,一些部委也存在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所以上至部委,下至基层乡镇,各部门、各单位都有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现象,究其原因,都是为自身利益或小团体利益驱使,而能做到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大多是有一方生杀大权的领导干部,这些人为使自己在仕途上“日上三竿”尽做些形象工程、,以此获得上级领导的肯定,更有甚者为自己获得经济利益,而中饱私囊。损害的是群众利益,有许多好的政策,都是为百姓利益着想的,结果却被这些手握大权的人扭曲了,了一方群众,在套取资金数额上,几千万已是平常数额,所以本人呼吁有志之士为维护政策能实实在在地贯彻到老百姓身上,将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行为列入国家刑法,予以严厉打击,直至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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