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要看爷爷生前有无留下遗愿,如果有,就以遗愿为准,如果无,小辈能够代父亲继承爷爷的遗产。
二,关于代位继承: 《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娃儿先于被继承人丧命的,由被继承人的娃儿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通常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用最通俗的方法来说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外)祖爸妈离世时,其娃儿先于他们离世的,由(外)孙娃儿代爸妈获到代位继承权。”而不能是(外)孙娃儿的娃儿代外公姥姥来继承其爸妈的遗产。这种情况,应该由其他
第一序继承该遗产,如果无其他
第一序位继承人的,应该由
第二序位继承人继承该遗产。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情回放】:老刘有一子一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儿子叫刘达,女儿叫刘青。刘达有独子刘晓,女儿刘青和女婿吕某已结婚两年,但没有子女。儿子刘达在7月因交通事故死亡。老刘伤心过度,卧床不起,其间又听到女儿刘青查出癌症晚期,精神再次受到严重打击,于8月病逝。其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和存款10万元。女儿刘青于11月因癌症去世。孙子刘晓认为爷爷的房产及存款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但刘晓的姑父吕某认为自己也有一定的继承权。刘晓想不通,姑姑都已经去世了,姑父是外人,怎么可以继承爷爷的财产?如果姑父有继承权,那自己的母亲也有继承权呀?于是刘晓于12月一纸诉状将姑父吕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青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已经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而吕某作为刘青的惟一法定继承人,对老刘的财产享有权利是基于转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吕某对老刘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本案当中,被继承人老刘的儿子刘达,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孙子刘晓作为继承人刘达的惟一直系血亲,代替其父亲的位置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享有的份额等同于其父亲应继承的份额。
那么法院判决其姑父吕某享有继承权基于什么原因呢?这就涉及到“转继承”的概念。“转继承”是一个学理概念,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一项继承制度。本案当中女儿刘青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的三个月内死亡,那么本应该由刘青继承的份额,按照该理论,转而由刘青的法定继承人吕某继承,刘晓的姑父吕某据此“转继承”,获得了其姑姑刘青应该从爷爷处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如下:
(1)代位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
(2)代为继承只存在于法定继承中,而转继承既适合于法定继承也适合于遗嘱继承。
(3)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继承,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
(4)权利主体不同,在转继承关系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的全部继承人,如: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而在代位继承中,享有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对于刘晓的疑问“为什么女婿有继承权,而儿媳没有继承权?”律师认为该问题涉及到法定继承中继承顺序的问题。从《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来看,儿媳并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根据《继承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作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若想获得继承权,必须满足“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个前提条件。而本案中的刘晓的母亲不存在这种情况。其姑父吕某也不符合该条件,当然吕某也不是基于这个原因获得继承权,而是基于配偶刘青的死亡,发生转继承,获得继承老刘财产份额的权利。
你母亲继承你父亲的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不需要叔叔姑姑出具什么,法定继承叔叔姑姑作为兄弟姐妹已经是第二顺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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