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所以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文本多数会包含如何解决面积差异的条款,一般会明示房屋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对是以“建筑面积”还是“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结算以及如何“多退少补”作出明确约定,并约定当面积差异达到一定程度时购房人有权“退房”等,合同约定明确的,购房人维权则直接依据相应合同条款处理即可。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归纳而言,确定的原则包括:
1.购房人能否解除合同。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购房人无权解除合同;面积误差比超出3%,购房人则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需说明的是,在后一种情形,购房人对是否解除合同具有选择权,即购房人同意继续履约亦可,可视自身情况决定。
2.购房款如何结算。合同继续履行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按合同约定的计价面积单价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购房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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