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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划分是比较明显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的是所有者的权利,董事会新式的是管理者的职权。公司法对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规定,但基于所有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地位和关系,概括的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力是无限的,而董事会的权力是有限的,既可以被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给予更宽泛的职权,也可以被限缩为很小的职权范围。 当然,股东们还可以通过制定的公司章程来特别解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问题。 公司法安排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形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董事会负责公司经营事务,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尤为重要。上市公司的多数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运营管理,尤其是股民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但是如果公司出现经营损失,实际上也是购买股票的股民的损失,为了保护这部分股东的利益并排除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所以公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由董事会经营管理。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其实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界限是非常清晰的。
董事会会议流程大致如下: 1、 首先会前要按公司章程的要求通知董事会成员关于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项,一般要提前10天通知。 2、 其次到会签到。这要准备签到薄,包括列席人员如监事会成员,其他经理的名单等。参加会议入会场前在签到薄上签字。这时如果通知时没有递交会议资料,在这时可以把会议议程、会议资料包括决议草案交给董事以及列席人员。 3、再次会议开始。先要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对会议有效性进行声明,即参加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要求等等,之后进入正题,对有关事项讨论表决。这里就涉及到委托事项了,按《公司法》要求,董事不能参加董事会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参加,不能是董事会成员以外的人代替。 4、 然后是对所议事项形成决议。决议可以是结论性的,即“通过”或“不通过”某事项,之后董事在决议上签字;受托人代为签字。这时,受托人应签委托人的名,并在后面注明“代签”等字样。委托事项在决议中应有所描述;同时,委托过程中一是要有书面委托书,二是签到时要代替委托人签到,三是要代替委托人在决议上签字。 5、 最后董秘或董事长宣布决议通过情况并宣布会议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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