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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一、工伤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享受因工医疗待遇,这些费用一般包括住院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但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29条的规定:受伤职工在工伤认定之前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继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结算。
二、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职工能享受不超过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有关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在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护理费。具体工伤护理费的给付,住院期间包括定残之前,由单位按照实际支出承担责任,具体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即护理人员有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理人员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伤残评定后的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支付,其标准为郑州地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郑州市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86.4元来计算:
1、护理费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领取1243.2元;
2、护理费分别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领取994.5元;
3、护理费分别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领取745.9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明确的可以参考《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内出差每人每天30元。每天30元的70即21元的标准。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如工伤职工本人每月工资是元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8000元。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高于6135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85890元。
如果本人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低于1227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郑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为17178元。
七、伤残津贴
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津贴为:用人单位应该保留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数额为本人工资的60,如工伤职工本人每月工资是元则工伤职工每月可以领取1200元的工伤津贴。
如果工伤职工决定退出工作岗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3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六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度郑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是2486.4元即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49185元。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八、 辅助器具费
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为了生活方便或重新就业的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对这种标准作出规定,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工伤保险条例》中辅助器具赔偿金额的计算也应以“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医疗费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残疾赔偿金
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0%×20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误工费
本人日工资×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护理费
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定金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
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抚养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注意事项
1、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对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3、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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