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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可否委托呢?

王* 湖南-邵阳 强制措施咨询 2020.07.26 09:51:14 432人阅读

堂哥在一家金融证劵公司上班,去年堂哥因为资金诈骗被举报,公安机关当时对堂哥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利,堂哥想问问行政强制措施权可否委托人办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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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如 间接强制执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义务人承担费用)、执行罚(收取强制金促使义务人履行,如滞纳金)。
代履行

2020-07-26 09:58: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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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委托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法》

2020-07-26 09:52:14 回复

对于海关如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条件。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条件、程序和应注意的问题。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执行在后的原则。
(2)强制执行必须发生在限期缴纳期满之后。
(3)采取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
(6)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的范围内。
(7)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能委托其他实施。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管理中的委托是指把一定的事务委托给另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组织办理的行为。其特点是,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对外活动,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目前在我国,委托主要有四种方式:人民政府委托职能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下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相互委托、委托非的组织(个人)。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权的委托在基层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相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或者财产,损益性更强,与此相应,法律规范力度更大。因此,《行政强制法》严格禁止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这对于遏制行政强制措施权的随意委托行使, 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来说非常必要。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将行政强制措施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 该行政强制措施因执行主体违法而可能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有:(
1)强制传唤。是指国家安全机关经依法传唤有违反国家安全法行为的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对拒绝到案的人员可以强制其到案的一种措施。(
2)搜查。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为获取有关证据和赃物,对有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及有关场所所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3)查封、扣押、冻结。国家安全机关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所使用的经费、场所、工具和其他财物,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4)对违法接收、录制、传播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可以制止。(
5)对出、入境后将或者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不批准其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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