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开庭时可以更改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庭陈述即可。证据最关键。民事状专业性强,建议咨询律师后,委托律师代书。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方的上诉理由是“你方没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因此,相应情况应该记载于笔录之中。建议:“当事人增加。如果举证期限至开庭之日止,也可请二审法庭核实,当事人也可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或降低诉讼请求的金额而不改变诉讼请求的性质、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不应视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并且,如果仅仅是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之内提出,你只需要在二审开庭时说明一审时的实际情况即可;并且一审审理时应有庭审笔录,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相应的举证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而判令中却出现了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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