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相关证据材料,被告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而不是让当事人自己去领取!对方不主动领取的,仲裁庭应当立即履行送达任务。作为当事人,本方可以提醒仲裁庭,认真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否则可以投诉! 法条链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1、第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第48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3、第50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4、第51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1、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 2、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根据仲裁实践,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售出缺席裁决: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的原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