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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投资了家公司,想问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处理

吴* 天津-汉沽区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4.16 11:48:03 2472人阅读

我的一个私交不错的好朋友自己投资了一家公司,那家公司比较特殊属于是分支机构的,朋友是公司的股东,朋友想先了解一下啊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所得税处理的规定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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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额确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机关: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2020-04-16 11:5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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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缴纳个人所得税。参见《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而适用《个人所税法》,按《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有二种,一种是查账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比较齐全的,另一种是核定征收。具体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只要企业有利润,不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也不论企业利润是否分配,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采用查账征收方法的,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五、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采用按企业销售收入乘上应税所得率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根据个人所得税确定的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六、由于2011年前8个月适用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后四个月适用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二者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不同,所以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2020-04-16 11:4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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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0-10-01 08:35:16 回复

  合伙企业交纳个人所得税,比如A(个人)和B(企业)合伙成立了一家企业企业C,C交个人所得税,A交个人所得税,B交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本身来说,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
对于合伙人中的法人企业,它在取得合伙企业的所得后按企业所得税缴纳。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本身来说,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
对于合伙人中的法人企业,它在取得合伙企业的所得后按企业所得税缴纳。

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
6、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三)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五)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六)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七)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八)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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