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延迟交房2、开发商缺少有效证件与批文,导致合同无效。3、开发商没经购房人同意变更设计4、拿不到产权证等。
......1、开发商在售楼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诉前也没有补上预售许可证的;2、开发商一房二卖,房屋被他人获得的;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等等。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买房人可以退房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的基本形式都有哪些 从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 (二)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何认定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之便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二)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 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 二,是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您好,关于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主要为四种类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后婚姻关系才会被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您好,关于形式婚姻的几种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主要为四种类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后婚姻关系才会被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
万鹿勇律师系四川君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员、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成都市涉外商事与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投资评估专家,有着十余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公司金融、税务合规等领域的疑难复杂案件。 万鹿勇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曾在武汉、成都等地从事企业法务工作,深谙企业法律风险识别与防控之道,并充分注意法律规则、商业惯例及其差异,密切跟踪司法实践的新问题与法学理论的新成果,不仅在为客户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中游刃有余,而且能够前瞻性地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执业以来,成功承办过百余起民商事、建筑房地产、公司金融等诉讼及非诉案件,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并曾为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如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雅砻江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省减灾中心、青羊教育中心、成都乐家置业有限公司、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耐特宏涂料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等。 恪守诚信、专业、审慎、尽责的核心价值理念,以专业、高效、卓越的法律服务,不断提升建筑房地产、公司治理、金融、税收等法律服务专业领域的领先优势;以客户利益至上为宗旨,通晓商业交易规则,密切关注法律、政策、行业、市场变动,为客户量身定造法律解决方案,确保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万鹿勇律师部分典型案例: 四川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 为某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发行2016年第一期50亿元中期票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全国首例保护濒危植物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案 张某某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无效宣告案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某某、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某某规划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与成都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四川某某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成都某某科技公司与华润集团、绿地集团广告合同纠纷系列案件 泸州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成都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险系列诉讼案件 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黄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包工头招用的务工人员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杨某某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诉讼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成都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判决无期徒刑,经律师努力,二审改判为十五年;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公诉机关无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一案,一审判决死刑,经过律师专业勤勉的辩护,发现证据间的冲突及合理疑点,二审法院改判为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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