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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不涉及财产分割,准备50元至300元作为案件受理费。
(二)涉及财产分割时,财产总额不超20万元,正常交案件受理费;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额外交纳。
(三)诉讼中若有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交通食宿费等,按具体申请事项规定标准交纳。
(四)费用承担方面,先由原告预交,案件审结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由法院定各自负担比例;调解结案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