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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交通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每个省市的赔偿标准都不统一。安溪县交通事故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安溪县交通事故各项赔偿金额时应查清事故发生地当年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安溪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因交通事故只有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因事故造成车辆、衣物等损失

2、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伙食费+营养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根据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计算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同行业标准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交通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正式票据计算

住院补助伙食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具体金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因交通事故致残但未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赔偿金:

安溪县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安溪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安溪县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系数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安溪县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安溪县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安溪县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因交通事故有人身损害但未致残赔偿项目相关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

安溪县一般地区(厦门除外):按安溪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安溪县厦门地区:按厦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2)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年龄)

(3)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该安溪县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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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别慌,保留好与该机构的所有沟通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尝试和机构协商退款,若协商不成,可去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返还费用并赔偿损失。诉讼时要讲清事实,提供充分证据,让法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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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医疗费是对因医疗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治疗产生的费用,凭票据支付,原发病医疗费用不在此列。 (2)误工费方面,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算,无固定收入则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依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针对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按其户籍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算。 (7)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 提醒:医疗纠纷赔偿计算复杂,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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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治疗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产生的费用算,凭票据支付,原发病治疗费用不算。 (二)误工费:有固定收入,按误工减少的收入算;无固定收入,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算。 (四)陪护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算。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无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其户籍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算。 (七)丧葬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算。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后续款项内容与上述赔偿项目对应,此处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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