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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乡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乡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乡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2、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

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

(2)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

(3)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该乡宁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4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乡宁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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