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绛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损失费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数额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造成结果等决定。绛县精神损失费赔偿的多少也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绛县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绛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1、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残或致死: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

2、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

可以根据案情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1)受害人未构成伤残,但面部受伤或受害人为儿童或伤残十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不超过5000元;

(2)伤残九级的,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

(3)以此类推,伤残一级或死亡的,在45000元至50000元之间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参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具体案情确定。

该绛县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绛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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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了解某刑事案件是否已过追诉时效,先确定该犯罪行为对应的法定最高刑,再依据不同法定最高刑对应的追诉时效期限判断。如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超过五年一般不再立案。 (二)若案件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受理,犯罪嫌疑人不要逃避侦查或审判,否则不受追诉期限限制。 (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若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案件不受追诉期限限制,被害人可通过合法途径督促司法机关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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