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申请人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随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然而,此时被申请人单位尚未完成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属于“应保未保”的情况,这使得申请人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付。单位还试图以工资基数低、已发部分补贴、意外险理赔款应抵扣、交通事故同责减轻责任等理由压低赔偿标准,只愿按最低基数补偿,与法定待遇差距巨大。
在这种复杂且棘手的情况下,江西抚州的魏建明律师接受了申请人的委托。魏建明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其中刑事案件逾百件,民商案件逾千件。他是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主任,秉持“专业、诚信、卓越、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在工伤纠纷这类民商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魏建明律师代理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医疗费等全部工伤待遇。在仲裁过程中,魏建明坚决捍卫“未参保全赔”原则,明确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单位应保未保,全部工伤待遇应由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标准、拒绝赔付。他按法定标准确定计算基数,否定了单位不合理的低价主张,使得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显著提高。
同时,魏建明结合申请人的伤情和医疗期限,依法确定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并支持相应工资,保障了申请人治疗休养期间的收入。他还提出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意外险理赔款不能抵扣单位法定赔偿责任,这一观点被仲裁委予以采纳。此外,他强调工伤赔偿不考虑职工过错,不因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减轻单位赔偿义务。
最终,仲裁委高度采纳了魏建明律师的意见,依法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申请人未依法参保,应由单位全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支持停工留薪期工资、三项伤残待遇、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项目,驳回单位“意外险抵扣、过错抵扣、基数过低”等全部抗辩,并裁定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数万元,实现了工伤职工的全额获赔。魏建明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解决了工伤“应保未保”这一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