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广西南宁市,原告A与被告A因湿拌砂浆购销合同的履行产生了纠纷。被告A拖欠了数万级别的货款未支付,原告A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A支付拖欠的货款,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数千级别。然而,被告A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为“约定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应按LPR计算违约金”,要求改判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杨国鹏律师自2012年开始在四川南充执业,有着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原告A继续委托杨国鹏律师参与二审诉讼。杨国鹏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便是仔细研究一审的全部卷宗材料。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研究材料过程中,他发现被告A上诉提出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这一理由存在不合理之处。随后,他将双方签订的湿拌砂浆购销合同与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比对。他不仅查阅了《民法典》中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相关规定,还研究了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在调查过程中,他发现案涉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杨国鹏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了双方签订的湿拌砂浆购销合同作为突破口。这份合同签订于[具体时间],是以书面形式呈现的,其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结合他多年的执业经验,他认为按一审认定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总额并未超出被告A主张的上限,被告A主张按LPR计算违约金是没有合理依据的。
在二审审理中,杨国鹏律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结合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进行了有力抗辩。在结案前,他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依据。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确保了委托人顺利收回拖欠货款,也捍卫了委托人依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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