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蒋X就遭遇了此类问题,他称被告某甲有限公司在证券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自己在2017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间买入该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后遭受投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249.11元。而被告认可相关日期及基准价,但辩称原告损失部分由系统性风险及公司自身重大利空事件导致,应予以扣除。
为何专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
自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在承办数千件各类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逐渐意识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损害。在他看来,证券市场中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而虚假陈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于是,他决定将精力聚焦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细分领域,为中小投资者发声。
专业积累铸就破局之力
接受原告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在处理过众多同类案件的经验基础上,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调取原告证券账户交易记录,依据“先进先出”原则精确计算有效买入数量及均价。徐晓深知,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精确的计算和对细节的把控是胜诉的关键。团队还深入研究同类生效判决,明确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科学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庭审中,徐晓律师团队围绕因果关系、损失计算方法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论证。这些专业的操作和判断,都得益于徐晓长期在该领域的深耕。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共计21,817.22元。此案后,徐晓进一步完善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办案思路和方法,为后续投资者维权提供了更有力的支持。他的专业深耕不仅为投资者挽回了损失,也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了专业力量,对同行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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