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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建设工程审计违约金纠纷,律师梳理证据论证条款显失公平,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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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1 · 1483人看过
导读: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审计费。陈明祥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是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等核心证据。
铜陵建设工程审计违约金纠纷,律师梳理证据论证条款显失公平,驳回原告诉请

20XX年X月,在安徽铜陵,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与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因建设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此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5%的,承包方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原告以被告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向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被告委托他介入此案后,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陈明祥律师拥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具备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是铜陵地区少有的具备“法律+财税”复合背景的专业律师。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陈明祥律师确定了以论证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法律路径。他深耕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凭借其多元的专业资质,能够从法律、财税等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为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

陈明祥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梳理相关核心证据,再从法律、财税等多维度论证案件争议点,以找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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