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在安徽铜陵,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原告)与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因建设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问题产生纠纷。双方此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5%的,承包方需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原告以被告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为由,向安徽省铜陵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
自20XX年开始执业的陈明祥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被告委托他介入此案后,他做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是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陈明祥律师拥有安徽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同时具备三级律师证书、税务师证书、经济师证书(财政税收方向),是铜陵地区少有的具备“法律+财税”复合背景的专业律师。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陈明祥律师确定了以论证案涉违约金条款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法律路径。他深耕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细分类型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凭借其多元的专业资质,能够从法律、财税等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理由为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被告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不构成故意高估冒算,扣除工程款无依据。
陈明祥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全面梳理相关核心证据,再从法律、财税等多维度论证案件争议点,以找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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