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节点的认定往往是案件的关键程序点。它不仅关系到租金的计算,还会影响到违约金等其他费用的判定。本案中,原告黄XX主张合同于2024年11月14日解除,以此来计算高额的租金和违约金。2022年执业的阎乔律师,凭借其在合同纠纷领域积累的经验,紧紧抓住了合同解除节点这一关键机会。
阎乔律师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仔细审查案件材料。他深入研究微信聊天记录、房屋腾退事实等关键证据。阎乔律师在执业以来,已承办逾300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颇高,这些经验让他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审查格外敏锐。他发现被告已于2024年4月18日实际腾退房屋,且2024年5月5日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合意。
2024年庭审过程中,阎乔律师开始与法院进行沟通。他向法院提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和房屋腾退事实,合同应于2024年5月5日解除。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证据的关联性。阎乔律师补充理由称,微信聊天记录清晰显示双方在2024年5月5日对合同解除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房屋腾退事实也能证明被告不再继续使用房屋,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认定合同于2024年5月5日解除,将原告主张的租金期间从8个多月缩减至1个多月,拖欠租金金额从543643元核减至86467.12元。
针对原告主张的412125元违约金,阎乔律师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抗辩。他指出,案涉合同为原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违约条款显失公平,应作不利原告的解释;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远超其实际损失,被告装修投入的剩余价值已归原告所有,原告无实质损失反而获利;同时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应予以调减。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考量违约金的合理性。阎乔律师进一步补充,原告怠于行使权利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将违约金从412125元核减至37631.25元(已抵扣押金),并驳回原告的滞纳金主张。
对于原告要求返还65400元免租期租金的诉请,阎乔律师向法院抗辩合同未约定免租期租金返还条件,原告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初步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阎乔律师补充说明合同条款中确实没有相关规定,按照法律原则,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酌定被告仅需支付38240元,核减超40%的免租期租金金额。
在水电物业费方面,阎乔律师结合被告腾退时间、合同解除节点,向法院抗辩原告主张的2024年5月5日之后的水电物业费与被告无关,且原告部分费用主张无有效证据佐证。法院初步认为需要核实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阎乔律师补充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费用的实际承担期间。最终,法院仅支持2024年1月1日至5月4日的物业费7578.67元及2024年5月水费478.40元,驳回原告其余水电物业主张。
此外,阎乔律师还提出案涉押金65400元应作为履约担保,抵扣被告欠付的租金、违约金等费用。法院初步认为需要明确押金的性质和用途。阎乔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说明押金的作用。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将押金直接抵扣违约金,大幅降低被告实际支付金额。
在诉讼费方面,本案原告预交诉讼费14251元,阎乔律师向法院主张合理分配诉讼费。法院初步认为需要根据案件胜负比例来确定。阎乔律师说明被告在案件中的责任比例较小,原告的大部分诉请被驳回,应承担主要的诉讼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仅承担3200元,超80%的诉讼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最大限度降低了被告的诉讼成本。
通过阎乔律师的努力,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超140万元,法院最终支持的金额合计仅139395.44元,成功为当事人减少超90%的赔偿责任,全面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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