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朱俊健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建筑器材厂,被告是某央企集团。2017年6月,原告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原告依约交付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债权人。
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遗漏主体;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赁物资交付凭证、部分租金支付记录等,但对于公司合并注销后母公司的责任承担、租金的准确计算以及钢模板租赁关系的证明存证据缺失。
沧州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关键,依据《民法典》规定确立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针对“已结算”抗辩,他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通过整理后续的退货记录和租金计算明细,证明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对于钢模板租赁关系,无书面合同情况下,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等证据,成功认定钢模板事实租赁关系。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对租金计算、钢模板租赁关系等提出质疑,但沧州朱俊健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严密的逻辑进行回应。对于租金计算,他展示了详细的计算明细和相关凭证,证明租金金额真实合法;对于钢模板租赁关系,他通过提货单等证据说明租赁关系的真实性。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沧州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
沧州朱俊健律师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公司主体变更的法律责任,确保责任承担明确;精准梳理交易记录,还原真实的租赁关系和租金计算;结合行业惯例和实际情况,对无书面合同的租赁关系进行证据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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