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协议签订,过户难题初现
2013年7月10日,原告周先生与被告姚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周先生以399000元购买位于雷波县某镇某路25号底层库房。协议签订后,周先生付清购房款,姚先生交付房屋。自2013年8月起,周先生多次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并收取租金。然而,协议约定的过户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及第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罗冰霜律师自2013年开始执业,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面对周先生的困境,她决定为其维权。
二、被告与第三人抗辩,合同效力引争议
被告姚先生辩称,其与第三人签订的《集资建房补充协议》以房抵债内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应属无效,他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权处分,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法履行。第三人雷波县XX也辩称,被告无权处分房屋,原告诉请客观上无法履行,涉案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且因“两证合一”政策及国有资产性质,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罗冰霜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对被告和第三人的抗辩进行了深入分析。
三、法院审理查明,还原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5月21日,雷波县水务局与四川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7月4日,雷波县水务局与被告姚先生签订《集资建房补充协议》,约定将底层库房抵给被告作为还原住户面积和建设附属设施的补偿。2012年9月、11月,案涉库房两次拍卖均流标。2013年7月1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同日,被告出具收条确认收到全部购房款。2015年8月18日,雷波县水务局与被告签订《集资建房结算协议》,确认以案涉库房抵扣欠付工程款768073元。2013年9月至2022年8月,原告多次与第三人签订《库房租赁合同》,第三人逐年支付租金。案涉房屋于2012年8月1日办理房产证,所有权人为雷波县水务局(即本案第三人)。罗冰霜律师在庭审中,依据这些事实,为周先生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四、法院焦点认定,协议有效支持过户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关于协议效力,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房抵债价格高于拍卖价,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适用当时法律应认定为有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已付清购房款,被告出具《说明书》确认转让,第三人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应视为知晓并认可该买卖协议,故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关于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案涉房屋已于2012年办理房产证,具备合法交易要件,第三人多次向县政府请示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税费及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过户税费20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具体金额,不予支持,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因第三人自2014年起多次请示办理过户,被告亦出具情况说明,多方面原因造成未能过户,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出炉,过户难题有望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姚先生、第三人雷波县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周先生办理位于四川省雷波县XX某路25号底层库房(建筑面积398.59㎡)的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即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驳回原告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周先生负担1200元,由被告姚先生负担1100元。在罗冰霜律师的努力下,周先生的房屋过户问题终于有了一个较为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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