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律师起在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执业,凭借法律和化学双专业背景,执业至今承办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刑事辩护和公司纠纷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当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频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愈发注重对合同条款的精准解读和法律规定的正确适用。在这样的法律实务环境下,刘智律师迎来了一起校园意外险理赔纠纷案件。
意外发生,理赔遭拒
2022年8月,在校学生麻X通过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从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未指定受益人,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校园内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身故赔偿限额XX万元。2023年7月,麻X按照学校组织安排前往南京某公司实习,这是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部分。然而,2023年8月,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事后,家属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明确拒绝。家属无奈之下,委托刘智律师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抗辩,针锋相对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它们认为长达1年的实习并非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校外活动应具有临时性、短期性特征;事故发生在南京公共道路上,既非校园内也非实习机构内,超出承保区域;麻X实习期间脱离学校管理,由实习单位负责,不属于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范畴,因此本案不符合校园综合意外险的承保范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刘智律师连续三个晚上翻阅卷宗,仔细研究保险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它发现,保险公司对“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定义进行了片面解读。
巧辩法理,扭转局面
刘智律师没有被保险公司的抗辩吓倒。它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核心代理意见。首先,案涉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纳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践活动,并非学生自行参与的社会活动,符合保险合同中“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核心定义,保险公司以“长期性”否定校外活动属性,系对合同条款的片面解读。其次,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事故,上下班是实习活动的必经阶段和自然延伸,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作延伸的规定,该情形应纳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范畴。再者,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无权通过限缩解释排除自身保险责任。最后,保险合同未对校外活动的地域、时长作出限制性约定,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地、管理主体为由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在刘智律师的有力辩论下,保险公司律师开始沉默,态度也有所软化。
法院判决,家属获赔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麻X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实习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实习活动的延伸,属于案涉校园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原告家属成功获赔XX万元保险金,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家属原本焦虑的心情,在看到判决结果后,转为对刘智律师的信任与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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