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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指控引争议,律师辩护能否为被告“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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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6 · 1359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曹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41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0910981502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4001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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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沈阳XX公司法定代表人于XX被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合同诈骗罪。于XX在与XX公司、xx公司的煤炭购销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被控诈骗货款。于XX聘请曹亮等律师为其辩护,律师经调查取证后作出无罪辩护,案件结果备受关注。
合同诈骗指控引争议,律师辩护能否为被告“脱罪”?

一、合同诈骗指控,被告人陷入困境

2011年,被告人于XX代表沈阳XX公司与被害单位XX公司、xx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XX公司收到xx公司66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也未积极组织货源。2011年10月30日,于X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于XX面临着严峻的法律困境。

二、律师介入,深入调查寻找辩护要点

曹亮律师和马XX律师接受委托后,庭前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X,查阅全案卷宗,走访调查相关证人并收集相关证据。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对于XX公司与xx公司2008年的购煤协议,律师认为合同未按时履行是因客观条件变化,XX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于XX是履行职务行为,未非法占为己有,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据理力争,剖析合同履行情况

对于2011年XX公司与xx公司的煤炭供销合同,律师指出XX公司将66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煤,且公司有供货能力。未能全部履行合同是因洗煤设备未协调好,且存煤自燃等原因。被告人代表XX公司积极组织货源,采取补救措施,公司有履行能力却因外部因素受阻。律师认为这两起案件应属民事经济纠纷刑事法律不应过多干预。

四、法院评判,部分辩护意见获采纳

法院认为,XX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被告人于XX作为主要决定及实施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于XX作为XX公司主要负责人利用经济合同诈骗xx公司货款的指控,因现有证据无法排除XX公司在涉案期间内有履约行为的合理怀疑,且证实XX公司具有非法占有xx公司贷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虽未全赢但有成效

最终,被告人于XX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虽然判决结果未完全采纳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相对于被告人来说已经是最有利的结果,如果两起犯罪事实都被认定,被告人于XX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曹亮律师在此次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深入的调查,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相对较好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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