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金融诈骗辩护 > 诈骗案嫌疑人自首获轻判,律师助力维护合法权益

诈骗案嫌疑人自首获轻判,律师助力维护合法权益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3 · 1853人看过
金融诈骗辩护专业律师 张志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181005517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7633233654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愿意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案子; 愿意用过更多时间和精力和当事人沟通; 愿意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为了就是不辜负每一个当事人的信任和嘱托。
更多>
导读:中,阎X虚构新冠抗原进货渠道,骗取刘XX6.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传唤时阎X不在家,经家属联系后配合调查。张志来律师为其辩护,提出自首情节。法院认定阎X构成诈骗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因其自首、认罪认罚从轻处理,同时追缴赃款返还被害人。
诈骗案嫌疑人自首获轻判,律师助力维护合法权益

石家庄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阎X犯诈骗罪,事实为20XX年XX月XX日,阎X通过封XX认识刘XX,谎称有新冠抗原进货渠道,于XX月XX日至XX月XX日期间,以支付进货款为由骗取刘XX6.3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到阎X家中传唤时其不在家,经家属电话联系后,阎X回到家中配合调查。

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且专精于诈骗类经济案件的张志来律师接手此案后,首次行动便是详细查阅案件卷宗。在过去办理上百件刑事辩护案件的经验中,张志来律师深知自首情节对于量刑的重要性,所以格外关注案件中与自首相关的细节。他仔细分析了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发现阎X在经家属联系后主动回到家中配合调查这一关键情节。

在庭审过程中,张志来律师与公诉机关进行了多轮沟通。张志来律师向公诉机关提出,阎X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初步答复认为,虽然阎X是经家属联系后到案,但不能简单认定为自首。有着丰富诈骗类经济案件辩护经验的张志来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阎X在得知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回到家中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此前张志来律师在多起类似案件中,都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自首情节的认定,这些经验为他此次的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意见,认定被告人阎X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阎X自愿认罪认罚,也可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冀0XX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阎X宣告缓刑部分,原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依法追缴涉案赃款63000元返还被害人刘XX。张志来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