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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助力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改判,精确认定欠款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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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221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一审后双方上诉,二审焦点众多。律师通过审查证据,使法院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精确认定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
证据审查助力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改判,精确认定欠款与利息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合同效力工程款结算标准等问题常使事实认定陷入困境,证据如同迷雾中的线索,需律师精准挖掘。在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助力案件取得关键进展。

一审分歧与上诉焦点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一审中,鉴定机构出具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鉴定方案一)与按合同约定单价(鉴定方案二)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方案二。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

迟延蕾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他仔细查阅案卷,对每一笔已付款项的凭证进行核实,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对于质保金是否应扣留的问题,他深入研究工程交付时间、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等证据。通过对工程交付时间(2018年12月)的确认,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质保期已过、不应扣留质保金的观点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审改判与精确认定

云南省高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并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项目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迟延蕾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审查与细节挖掘,在二审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结果,精确认定了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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