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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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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727人看过
导读: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效力与工程款结算问题时常引发纠纷。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何去何从?

迟延蕾律师简介

专业背景

迟延蕾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法学专业,拥有医学和法学双重背景。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500件,在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尤其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上经验丰富,同时在刑事辩护、公司治理等领域也颇有建树。

丰富阅历

他曾在大型建筑类施工企业从事商务谈判工作,服务过众多世界五百强企业,积累了大量商务谈判经验,能多元化处理纠纷。其服务的客户涵盖建筑企业、公司等,为客户解决法律风险,综合止损数千万元。

案例纪实:梁X、杨X诉山东XX公司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困境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约3755万元,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及各项补偿费用;黄X公司则辩称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约2581万元,且已超付工程款。

关键证据动作

一审中,梁X、杨X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按市场价和按合同价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按合同价意见。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等焦点激烈辩论。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重点审查质保金是否应扣留。

案件结果

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采纳鉴定方案二,认定工程造价为25816660.55元。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1003630.26元,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调整利息起算时间。维持一审关于黄X公司支付项目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二审法院在维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基础上,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更精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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