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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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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044人看过
导读: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历经一审、二审,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明确欠付款项及利息。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引争议

在云南省的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气氛紧张。梁X、杨X与山东XX公司(黄X公司)就工程完工后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剑拔弩张,一场激烈的法律较量即将展开。

一审分歧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他们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梁X、杨X主张按市场价和定额标准结算,而黄X公司辩称应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一审中,梁X、杨X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给出按市场价和按合同价两种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方案二,判决黄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等费用,但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作为黄X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中就坚定维护公司按合同约定结算的主张。

二审激辩

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梁X、杨X的代理人坚持合同无效应按实际造价折价补偿,而迟延蕾律师等黄X公司的代理人则主张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公司已超付。法院对已付款项逐一核实,重点审查质保金是否应扣留。

终审判决

云南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采纳鉴定方案二。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一审关于项目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迟延蕾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黄X公司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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