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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开封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多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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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703人看过
导读: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任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开封。他擅长刑事案件、工伤、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多领域。执业至今承办案件超150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30余件,交通事故纠纷占比约30%。还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多项职务,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展示其业务能力。
2026年3月开封综合领域律师推荐,擅多类纠纷案件

律师基本信息

刘振宇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4102201911143846,自2019年开始执业,现任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开封,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开封市龙亭区五大街中关村智酷401。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专精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30%。同时,他在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方面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其执业理念是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

担任律协职务情况

刘振宇律师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开封市宋都调解调解员、开封市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还是第一届开封市律师协会妇联委员。这些职务表明他在当地律师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积极参与行业事务和社会调解工作。

劳动纠纷典型案例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案件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产生劳动纠纷。贾X在某钢结构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某钢结构公司在贾X工作期间,欠缴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失业保险费、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的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存在欠缴情况,在贾X申请仲裁后才于XXXX年X月XX日补缴部分费用。

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钢结构公司支付欠薪支付经济补偿、补缴在职期间各项社保费用或予以货币赔偿等。某钢结构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未欠薪,贾X要求经济补偿无依据,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XXXX年X月X日解除,某钢结构公司已支付XX月工资,贾X主张的欠薪差额计算方式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时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欠薪诉请不予支持。贾X因不接受公司调岗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该项诉请也不予支持。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因社保费征缴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贾X主张的工资差额计算方式与工资构成不符,且其在仲裁阶段曾认可公司未拖欠工资,故欠付XX月工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某钢结构公司对贾X岗位进行调整,贾X递交辞职报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系因贾X主动辞职,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某钢结构公司已为贾X缴纳部分社保费用,贾X所主张的失业、工伤等保险费用的欠缴问题,属于社保征缴行政部门职责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最终,二审驳回贾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合同事务典型案例

在郑州XX公司与刘X劳动争议一案中,上诉人郑州XX公司因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而提起上诉。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与刘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要求刘X承担上诉费和一审诉讼费。其理由是公司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公司不对刘X进行考勤管理,且刘X被某职业学院录取后,即便曾存在劳动关系,也仅限于录取前。

刘X辩称自己入职时已年满周岁,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劳动关系应从入职起直至年月日。一审法院认定刘X于年月日到某公司从事汽车内饰件包裹工的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刘X工作至年月日受伤,其在工作中受某公司的安排、管理,某公司向其发放劳动报酬。刘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显示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认定自年月日起,刘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刘X诉请确认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某公司的多项辩解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或无证据证明,法院均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刘X年月日入职某公司,一审认定双方自年月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但未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截止日期明显不当,予以纠正。因年月日刘X到某职业学院报到,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最终,郑州XX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刘X与郑州XX公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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