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交房处理约定有哪些法律条款
关于逾期交房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首先,抑或出售方因延迟交付房屋,经过向其催促之后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在此期间仍然未能履行其义务,若作为当事人的一方此时提出终止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其他约定;
其次,当确认开发商给予的宽限期已过,而房屋仍无法交付之时,购买者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对方归还所缴纳的预售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支付违约金。
如若双方就此问题未能达成共识,购买者可依法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以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务必确保诉讼时效尚未过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延期交房违约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将违约金定位每延期一日向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是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违约金是双方自己通过协商定好,可以不是万分之五。
其次,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延期交房处理约定有哪些法律条款”,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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