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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购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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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19 · 1970人看过
导读:购房协议未达成时,购房者可通过友好协商要求退还定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签订,出售方应退还定金。如协商无果,购房者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定金。购房者应了解定金退还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珠海购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能退吗

一、珠海购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能退吗

在未能达成房屋购买协议的情况下,若希望取回购房定金,可行的通行方法有以下几点:首先,购房者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的途径来要求出卖方全额或部分退还所支付的定金;其次,如因自然灾害等难以抵抗的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签署买卖合同,出售方可能需要将已收取的定金悉数归还,否则需要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以求解决,如最终诉讼无果,购房者可采取法律手段,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并返还其所支付的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能退吗

如为履行合同而设的“定金”,则购房合同系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不管是合同签订前还是签订的同时交付“定金”,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成立。

因此通常情况下,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若因购房人违约而不履行购房合同,则定金时不能退的。

商品房销售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珠海购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能退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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