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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多卖的后果,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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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29 · 1063人看过
导读:一房多售时,完成过户手续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若均未过户但已预告登记,则归预告登记方所有;如无预告登记且已实际占有,则实际占有人拥有法律认可的所有权。
开发商一房多卖的后果,怎么规定

一、开发商一房多卖的后果,怎么规定

买卖合同中的一房多卖情况下,会产生以下不同的法律后果:若其中一方已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而另一方并未完成同样程序,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该房产将属于已完成过户的那一方所有;如果双方都尚未进行房产过户也未交付房屋,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房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已经完成预告登记流程的那一方;若是双方皆未进行房产过户及预告登记等相关手续,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该房产则应当由首先实际占据该处房产的一方所拥有。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一房二卖的产权是属于哪一方

一房二卖纠纷处理如下: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遇到一房二卖纠纷,买受人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一房多卖的后果,怎么规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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