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有:
阴阳合同对外的一份一般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不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作无效处理,一并面临行政责任风险。
避税情节严重的涉嫌逃税罪,面临刑事责任风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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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一、以胁迫的手段,欺诈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主要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高息借贷的非法目的。
三、以倒房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非买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不成立。买方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
而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其真实的目的是将房屋转售第三人,并非要购买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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