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肇庆,曾发生这样一起令人揪心的工伤认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一名年轻的仓库操作工,也就是本案中的死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不幸被宣布临床死亡。死者父母遭受着巨大的悲痛,然而当地社保行政部门却以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为由,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这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死者父母在无奈之下,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代理维权。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兼具企业法务与执业律师双重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工伤理赔及衍生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是工伤维权领域的资深专家。
黄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处理中。他深知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在48小时内已出现死亡不可逆转状态,仅依靠呼吸机及药物维持生命体征,死亡时间超出48小时是否影响视同工伤的认定。为了更好地论证这一焦点,他全面梳理了在案的病历、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首先,他申请主治医生出庭作证,结合完整的病程记录,向法庭证实死者入院时已处于危重状态,48小时内自主呼吸停止、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从医学角度来看已无救治可能,后续的抢救仅仅是维持生命体征的形式延续,死亡具有不可逆转性。
在法律适用方面,黄宇杰律师主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48小时”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如果因为家属秉持救死扶伤的理念坚持抢救,导致死亡时间略超48小时,就剥夺工伤待遇,这既违背了立法目的,也会引发“鼓励放弃抢救”的道德风险。同时,在诉讼阶段,他敏锐地发现行政机关存在逾期补证的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举证规则提出异议,指出行政机关未在行政程序中全面调查核实关键医学事实,其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此外,他在代理意见中兼顾情理与法理,强调死者作为年轻劳动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离世,家属承受着巨大的悲痛,机械地适用48小时标准将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与工伤保险制度的社会共济属性相悖。
经过黄宇杰律师的不懈努力,一审法院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社保行政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撤销上级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社保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然而,社保行政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黄宇杰律师继续代理二审程序,坚持一审的核心观点。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为死者家属争取到了视同工伤的法律认定。
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制定能力,为死者家属带来了公正的结果。他在工伤维权领域的专业表现,让劳动者在面对工伤纠纷时,有了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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