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一场法律纷争中,曾先生陷入了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曾先生对尹XX享有经生效判决确认的700余万元债权,而尹XX与肖XX于2023年7月26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评估价值3280余万元的房屋以及小轿车都归肖XX所有,同时肖XX代尹XX偿还两笔债务。2023年8月2日,尹XX将其对该房屋的50%份额转移登记至肖XX名下。曾先生认为尹XX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其债权实现,于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并让尹XX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面对这样复杂的案件,曾先生找到了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的彭艳军律师。彭艳军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1201310022340,服务地区为北京。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众多,尤其擅长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领域,还担任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等节目的嘉宾,也是《新京X》等主流媒体的点评专家。
在代理过程中,彭艳军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精准锁定撤销权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539条及司法解释关于“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主张尹XX转让50%房产份额的对价严重不足。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多次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确保观点的准确性和说服力。
对于肖XX主张其代偿的两笔债务系支付的对价这一情况,彭艳军律师指出该两笔债务均为尹XX经营公司所负,且肖XX共同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他详细梳理债务的形成过程和相关证据,成功论证“代偿债务”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性质,让法院完全采纳了仅一半可视为取得尹XX份额对价的计算逻辑。
为了证明转让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彭艳军律师全面收集证据。他提交终本裁定书,证明曾先生债权经强制执行未获清偿;提交不动产登记信息、离婚协议等,证明尹XX转让后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法庭上,他对这些证据进行了清晰的阐述和分析,使得法院认定该行为已影响债权实现。
依据《民法典》第540条,彭艳军律师主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他提交律师费合同、付款凭证、保全保险费发票、评估费票据,为客户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全部支持由尹XX承担这些费用,为曾先生挽回额外损失16万余元。此外,面对肖XX“感情破裂、子女抚养”等抗辩,彭艳军律师指出即使考虑子女抚养因素,财产对价与市场价值差距过大亦无法合理解释,成功驳回了对方的抗辩。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尹XX于2023年8月2日将其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50%份额转移登记至肖XX名下的行为,尹XX与肖XX应配合办理产权恢复登记;尹XX向曾先生支付律师费8万元、保全保险费3.33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均由尹XX负担。这场胜诉让曾先生的债权得到了保障,也体现了彭艳军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价值和卓越能力。正如彭艳军律师的执业理念所说,律师的价值不止于熟稔法条,在这场诉讼中,他凭借策略的博弈、人心的洞察,为客户赢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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