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一个家庭里,一场法定继承纠纷悄然上演。上诉人赵女士(化名,1960年出生)与被上诉人张先生(化名,1990年出生)是继母子关系。2011年3月,赵女士与张先生之父张老先生登记结婚,然而张老先生于2019年4月因病离世。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村某号院,是张家祖宅,经多次建设形成现有规模。赵女士认为该院落内房屋是张老先生个人财产,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与张先生各继承50%份额,还称自己对张老先生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
张先生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李律师代理此案。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为北京市,现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等节目的嘉宾律师。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经验丰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专精于婚姻继承中的析产纠纷案件。
接受委托后,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2014年12月家庭成员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以及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张老先生个人遗产。
首先,李同红律师协助张先生梳理案件事实,2014年XX月XX日,张老先生之姐妹及张先生、赵女士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120号、121号院内所有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老先生将院内房屋份额无偿给予张先生,张先生负责赡养张老先生之兄,赵女士在120号院享有居住权直至拆迁或去世,如遇拆迁,张先生将赵女士列为被安置人并给予安置房。2016年4月,赵女士与张先生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拆迁安置事宜进一步约定。
其次,针对赵女士主张张老先生签订协议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应属无效的观点,李同红律师向法庭指出:张老先生的残疾证显示仅为肢体残疾,并非智力残疾;生前几次住院病历材料中均未显示其丧失行为能力;张老先生之姐妹证实签订协议时其精神状态清醒,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即使张老先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均在协议上签字,应视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从而证明了协议合法有效。
再次,对于赵女士主张涉案房屋系张老先生个人财产的观点,李同红律师指出涉案120号院系张家祖宅,父母去世后,张老先生等四个子女均有继承权利,家庭协议是对家庭财产的统一处分,所有权利人签字确认,应属有效。
一审判决驳回了赵女士全部诉讼请求,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张先生,针对上诉理由充分答辩,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驳回赵女士全部诉讼请求。赵女士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也认为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过李同红律师的专业代理,张先生成功保住了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充分体现了李同红律师在婚姻继承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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