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贵州遵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目标公司)因未能履行还款责任,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追加陈先生等多名自然人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他们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追加原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何某某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陈先生和蔡先生也分别被要求在2000万元、3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委托贵州尹泽律师事务所的李光伟律师提起上诉。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他还是第六届省律协民事专委委员、第七届省律协惩戒委员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同时担任遵义仲裁委和贵阳仲裁委仲裁员。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李光伟律师迅速展开工作。
首先,他多次查阅卷宗,仔细分析案件细节。为了厘清陈先生的身份性质,他提交了公安机关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证明案外人冒用陈先生身份信息办理工商变更,陈先生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未参与经营、未获取任何利益,属于被冒名股东,依法不承担股东责任。同时,他指出工商人脸识别仅为技术核验,不等同于对股东身份的法律追认,无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股东权利义务。
在法律适用方面,李光伟律师严守执行追加法定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他强调执行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法定,认缴期限未届满股东、一人公司原股东均不属于可直接追加的法定情形,应通过普通诉讼解决,不得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径行裁判。他还指出一审适用新法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且以“终本执行”直接认定出资加速到期,扩大加速到期适用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经过李光伟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人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申请执行人对陈先生、蔡先生等人的起诉,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委托人陈先生最终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案件取得全面胜诉。
陈先生对李光伟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李光伟律师精准的分析和有力的抗辩,让他彻底摆脱了巨额债务的牵连,避免了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财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维护了个人信用与财产安全。李光伟律师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委托人实现了核心利益,也为同类案件树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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