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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犯罪指控到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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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64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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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某涉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200余万元且已被刑事立案。核心难点在于厘清刑民边界、证明无非法占有故意。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
追索犯罪指控到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转折

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的学位。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度过十六个春秋,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这种复合背景使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

2021年,李鉴春律师遇到了一起颇具挑战性的案件——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该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却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截至案发,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深知,要改变案件走向,需采取非标准动作。他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同时,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

此外,李鉴春律师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成功辩护,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更彰显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善于捕捉案件辩点的能力。在他十六年的执业生涯中,类似这样通过专业辩护改变案件走向的案例还有很多,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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