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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追诉到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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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5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鉴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7年 职务:主任
律所: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620091077043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81271663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毕业于名校法律系,法律理论功底深厚。在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工作多年并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与深厚的人脉资源。善于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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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张某被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核心难点在于认定张某是否有非法占有故意及案件属刑事还是民事纠纷。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张某不起诉,市检察院复查维持决定。
从刑事追诉到无罪不起诉,李鉴春律师的辩护转折

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上尤为专精。

2021年,李鉴春律师接手了一起极具挑战性的案件——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接案后,李鉴春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刑民边界,判断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在办案过程中,李鉴春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动作。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也展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的能力。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在他十六年的执业生涯中,类似这样通过专业辩护改变案件走向的案例还有很多,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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