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位颇具影响力的人物。他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类型上尤为专精。
2021年,李鉴春律师接手了一起极具挑战性的案件——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在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价值约200余万元。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接案后,李鉴春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意识到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刑民边界,判断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以及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
在办案过程中,李鉴春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动作。他精准辨析张某的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成功,不仅体现了李鉴春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也展现了他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把握法律边界的能力。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在他十六年的执业生涯中,类似这样通过专业辩护改变案件走向的案例还有很多,他以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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