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周杨辉律师已有18年执业经验,是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核心骨干。他专注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全领域,累计承办各类诉讼及非诉案件千余件。
2021年,周杨辉律师接到了徐X的委托。2015年11月1日,徐X在新x人寿投保了“健康无忧C款重大疾病保险”及附加“住院费用A款医疗保险”,主险保险金额8万元,附加医疗险1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徐X依约缴纳了6年保险费。2021年5月23日,徐X因身体不适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主动脉窦动脉瘤”,并接受了重大手术,住院期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79068.79元。出院后,徐X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却被新x人寿以“主动脉窦动脉瘤”属于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的“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为由拒赔。
周杨辉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一系列专业操作。他精准抓住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瑕疵,指出保险合同虽对免责条款有加粗提示,但对“先天性畸形”这一专业术语的具体定义、认定标准仅以普通字体放在“释X”部分,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更未向投保人交付ICD10文本或逐项说明。同时,面对出院病历中载有先天性疾病ICD10编码的不利情况,周杨辉指导徐X联系主治医生获取《病情证明》,并用2017年正常的心脏彩超报告形成证据链,有力证明了疾病系后天形成。在诉讼中,保险公司申请对“主动脉窦动脉瘤”是否为先天性疾病进行司法鉴定,但法院委托的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以“情况复杂,超出鉴定能力”为由不予受理。周杨辉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主张保险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能就“先天性畸形”这一免责情形的具体范围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中的“释X”部分对徐X不产生效力;徐X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且无证据证明属于免责情形。据此判决新x人寿向徐X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0000元及医疗保险金10000元,合计9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周杨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庭审经验,在这起案件中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全额保险金,也展现了他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他的执业生涯中,类似这样通过专业操作改变案件走向的案例还有很多,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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