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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货款追讨及借贷纠纷周红翠律师成功维权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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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8 · 130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红翠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920231167594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50317961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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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周红翠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成功维权。在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中,面对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为由拖欠工程款,周红翠律师协助申请人梳理仲裁请求、参与庭审,推动双方达成和解,为申请人争取到全部拖欠工程款。在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中,针对购买方拖欠货款的情况,周律师协助申请人收集证据、反驳被申请人抗辩,助力仲裁庭作出有利裁决,成功追回欠款。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里,周律师协助原告梳理证据、明确诉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这些案件确立了在类似纠纷中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裁判规则,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
工程款与货款追讨及借贷纠纷周红翠律师成功维权获赔

周红翠律师,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法律定性的准确与否,往往决定着当事人的命运。比如在工程款、货款追讨以及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款项性质等法律问题,直接影响着当事人能否成功维权。下面,让我们通过周红翠律师代理的几个典型案例,来看看她是如何为当事人披荆斩棘,赢得胜利的。

工程欠款纠纷

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服务区及收费站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甲公司按约完成劳务服务后,乙公司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甲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仲裁费、保全费。乙公司则提出反请求,主张工程质量保证金归其所有,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用

律师破局策略

乙公司辩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所以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且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归其所有用于维修。周红翠律师则展开了有力的法律反击:首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已按约履行义务,乙公司应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其次,分点论证:其一,从合同约定来看,甲公司完成的劳务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乙公司所谓的质量问题并无充分证据支持;其二,乙公司不能以质量问题为由随意拖欠工程款,这属于违法变更合同约定;其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归属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处理,乙公司无权擅自占有。最终得出结论,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关费用。

仲裁结果

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于约定日期前分两期向甲公司支付款项,第一期于某日期前支付400000元,第二期于另一日期前支付200000元。仲裁庭依据双方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驳回了乙公司的其他抗辩。

案情再探:货款拖欠纠纷

甲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及补充增项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某大厦金库建设工程提供安防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仅支付预付款,甲公司完成全部设备交付、安装调试工作且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却拖欠剩余款项。甲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沧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款项、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仲裁费、保全费。乙公司辩称双方曾约定在原采购合同价款上下浮15%计算合同价款及违约金。

律师应对之策

乙公司以合同价款下浮为由进行抗辩。周红翠律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释和履行的规定进行反驳。分点论证如下:一是从证据角度,乙公司提交的通话录音形成于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且录音中双方就价款下浮的内容反复且不确定,无法认定双方已就该事项达成一致合意;二是乙公司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佐证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三是甲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公司拖欠款项构成违约。最终认定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仲裁裁决

沧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不公开审理。经审理,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的抗辩意见不成立。裁决乙公司给付甲公司货款467436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乙公司的其他抗辩。

案情聚焦: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某称二被告赵某、陈某因生意周转于2019年6月向其借款1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月利率2.5%,二被告以名下房产抵押并办理登记。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按时还款,张某诉请二被告归还本金16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对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二被告辩称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二被告已还清本金且抵押期限届满

律师精准出击

二被告以原告系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等理由进行抗辩。周红翠律师引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一是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无充分证据,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是经核算,二被告还款情况及利率调整后,尚欠本金及相应利息;三是2023年二被告仍在还款,诉讼时效未届满;四是双方抵押登记合法有效,抵押期限不影响抵押权存续。最终得出被告应返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原告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结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贷关系适用民法典规定,被告主张原告系职业放贷人无充分证据,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赵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780332.02元,并按年利率17%支付2023年6月28日至2024年12月17日的利息;二被告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就其名下朝阳区某抵押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在工程欠款纠纷中,有些发包方认为可以随意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拖欠工程款;在买卖合同中,购买方可能会试图通过各种理由降低合同价款。这些案例确立了在工程劳务分包、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等纠纷中的裁判规则,提醒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劳动者债权人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周红翠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准确的法律定性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专业律师在解决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

周红翠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负责的态度,在各类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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